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24號上訴人 李澄鑑 被上訴人傑聯智慧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俊哲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被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上訴人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2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75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4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