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53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嘉盈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津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清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34,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