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 徐婉凌 訴訟代理人 張佳雯 律師被告 徐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就被告遺產管理費用或代墊遺債部分,有無同意以何時點為算定基準時,請具狀說明,並備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