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20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36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泛言「甲○○判決無罪,亦屬誤會」),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1月1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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