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重零點壹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許,在桃園縣○○鄉○○路○段○○○巷口,查獲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重○.一八三公克)。惟被告上揭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五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七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述查扣之物品,係屬違禁物,乃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揭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五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七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卷證無誤,且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重○.一八三公克),業經鑑定無誤,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物既係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訛,連同無從析離之分裝袋,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