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余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413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0元×3,171.74平方公尺=130萬
4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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