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47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高 家樺 債務人 李麗玉 債務人高 柏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 高家樺 〈即高 婧玲 〉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李麗玉、 高柏森 〈即高 敦琦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4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5年11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69,02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4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麗玉、高│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69,02│柏森〈即高│0月01日起│││││8元│敦琦〉、高│││││││家樺〈即高│││││││婧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麗玉、高│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02│柏森〈即高│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敦琦〉、高│││百分之十,逾期││││家樺〈即高│││超過六個月部份││││婧玲〉│││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