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順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順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順田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王順田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王順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6日晚間7時許│105年4月18日凌晨3時10分││││許│├──────┼────────────┼────────────┤│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機關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2308號│度偵字第5448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1.26│107.11.28│├─┼────┼────────────┼────────────┤│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51號││決├────┼────────────┼────────────┤││判決確定│106.03.14│107.12.19│├─┴────┼────────────┼────────────┤│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2│││2014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