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 王欣景 (即 王金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徐語姍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32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834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95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