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51號原告 徐于晴 被告UNGCONGPHUC【中文姓名: 吳功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986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筱寧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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