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埔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埔簡附民字第26號

原告 張心瑜

被告 童敬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埔金簡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

法官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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