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65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基隆
複代理人   王文珠
被   告  朱家豐
       朱佑玄
       朱佑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6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朱永盛 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永盛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參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永盛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貳萬陸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永盛所得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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