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65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基隆
複代理人 王文珠
被 告 朱家豐
朱佑玄
朱佑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6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朱永盛 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永盛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參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永盛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貳萬陸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永盛所得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