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簡字第4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東
訴訟代理人 胡雪瑩
被 告 洪義華 即周明機械加工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捌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
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
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
算之利息;給付方法: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
第三人即債務人 周義中 離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第三人即債務
人周義中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金、
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23401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就新臺幣(下同)372,
258元及其中183,378自民國98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其中49,527元自99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其中104,40
1元自99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
之利息暨訴訟費用500元及執行費用2,982元之金額,向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第三人即債務人周義中對被
告之薪資予以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並分別99年10月5日及
99年10月20日核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被告分別於99年10
月8日及99年10月26日收受送達,而被告於收執上揭扣押命
令後,既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即被告並未否認周義
中對其之薪資債權,自應自收受本院之移轉命令之翌日即起
自99年10月27日起將扣押金額按月給付原告,詎被告竟違反
本院之移轉命令,拒絕將周義中之薪資債權3分之1交付原告
,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99年度司促
字第23401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及99年度司執字第83625號
扣押命令、移轉命令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99年度司執字83625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
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