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54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丙○○、丁○○被訴共同傷害原告甲○○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逸梅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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