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騷擾行為之裁定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12日起凌晨三時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宜簡字第42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4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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