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20號上訴人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祐德 送達代收人 陳佩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彥葵 等4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32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上訴不合法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在聲明上訴書狀漏未簽名及蓋用公司大小章,請到院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4,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