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0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育民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育民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收受判決,於同年月27日提起上訴,然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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