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鴻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鴻章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莊鴻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有多項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改,再有本件竊盜犯行,被告於本件所竊取為被害人 陳明佑 所有置放於台南市○○區○○○街○○○號前之礦泉水販賣機裡零錢,被告所為造成被害人財產權損害非鉅,暨審酌其犯後於檢方訊問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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