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44號
原 告 王一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惠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