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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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44號
原   告  王一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惠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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