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淑儀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甘淑儀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張宇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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