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德峻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鄧德峻業於民國101年7月1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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