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0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添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㈠第四行內關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23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址應為「臺北市○○區○○○路○段○○○號」,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㈠第四行記載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雷淑雯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