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維元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1日下午2時45分續行簡式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