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附民原告 陳文慶 附民被告 陳順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李宛臻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温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