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6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57元,應繳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債務、利息等明細表》)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