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叔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翰元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翰元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委託聲請人裝璜之合約書影本,或證明業主「KinstonBar」與相對人楊翰元之關係。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