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呂見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