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聶霽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聶霽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聶霽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向附表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26號)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㈠附表編號1、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為「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023號『、106年度偵字第3273號』」;㈡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應依被告在該案件上訴審審理中之民國107年7月31日具狀撤回上訴更正為「107/07/31」(見本院卷第5頁反面,即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26號判決書第2頁「本院審理範圍㈠」所載)外,並無不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暨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黃翰義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附表:受刑人聶霽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間某日至105年9月間某日止│105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023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023號、││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273號│106年度偵字第3273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本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9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1/15│107/08/16│├─┼────┼────────────────┼────────────────┤││法院│桃園地院│本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9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26號││判├────┼────────────────┼────────────────┤│決│判決確定│107/07/31(撤回上訴)│107/09/14│││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556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5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