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簡調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簡調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簡調字第249號聲請人 鴻亮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英鳳林俊傑林俊華林美珍林美欣 間代位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聲請人已具狀表示因始終無法與相對人取得聯繫,未免浪費司法資源,於相對人未到庭時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民國105年1月30日民事陳報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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