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16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EEHANAMARNON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94,800元,與聲請人聲請狀陳述「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86,400元」不符,此究為聲請狀誤載?抑或為所附本票有誤?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