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之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 陳明 債務人是否領有勞保退休給付?計若干元?⒉債務人稱每月支出水、電費共新臺幣(下同)7,000元乙節,
顯與其所附電費收據所示金額相差甚距,請據實陳明每月水、電費各若干元。
⒊陳明目前與債務人同住之人有若干?其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
入情形?如何分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如水、電、瓦斯等費用)?⒋查債務人之女 于婷馨 已成年,且已結婚,請陳明其有何受債務
人扶養之必要性。並提出于婷馨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⒌提出所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明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陳明債務人負債高達新臺幣118萬7,561元之原因?借得款項
之用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