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40號原告 林家 和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程俊 上列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訴之聲明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惟未進一步說明本件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所涉及之系爭地價稅差額之金額為何,致本院無法確定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本件所指述之地價稅差額之金額,並列出計算式及檢附相關事證。
二、又本件行政起訴狀僅檢附訴願決定之影本,未檢附原處分(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民國104年5月20日屏稅土字第00000000000號函)之影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請提出原處分影本2份。
三、綜上,本件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與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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