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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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蕭淑玲 代理人 邱晊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紙(下合稱系爭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該裁定並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公告在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8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同年月26日,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陳中順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劉佩蓁附表: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仟股11000002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仟股11000003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仟股11000004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仟股11000005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仟股11000006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仟股11000007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仟股11000008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仟股11000009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仟股11000010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仟股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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