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陳鴻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良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倘前項共有人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