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 黃駿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榮春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有追加被告,請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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