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機車所有權移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 史文祥
江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能 間請求機車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中,除車牌號碼「NML-5805」號機車外,未記載請求過戶之另13部機車之車牌號碼,應予補正。
二、陳報上開14部機車之客觀交易價額為何。
三、提出被告陳慶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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