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嘉簡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慶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60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李建慶犯脫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建慶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晚上7時9分許,為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所長及警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嘉義縣○○鄉○○村00000000號2樓執行搜索,經警當場查獲李建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及毒品吸食器等物品而逮捕(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並帶回豐收派出所偵辦。李建慶竟基於脫逃之犯意,於同日晚上10時41分許,利用採尿時解開手銬、腳銬之際,於採完尿液後,趁隙走出豐收派出所後門並翻牆脫逃得逞,迄於
107年12月7日上午11時25分許,為警在雲林縣○○鄉○○村○○○00號電桿旁產業道路200公尺左側工寮內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建慶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1008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共8張、查獲照片3張、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照片8張、查捕逃犯李建慶路口監視系統斑點圖暨調閱情形一覽表各1份。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1條第1項之脫逃罪。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6年4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脫逃之手段,脫逃過程所生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從事畜牧業,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6
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