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原告 蔡柏涵 被告 李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