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月1日、94年5月31日連續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27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78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4年確定,後因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規定而情節重大,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65號撤銷緩刑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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