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賭博罪,均減為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肆佰肆拾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4月30日至93年10月7日之期間內犯如附表所示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450號簡易判決各判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均減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應執行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7款,修正前刑法4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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