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債權人 陳盛源 債務人 林福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得標之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權人之姓名並未出現於互助會員名單中,請說明。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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