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聲請人 曲仁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DY0000000、DY0000000)之發票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與現法定代理人不同),如有變更,請一併附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