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 吳桂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永豐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