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麗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32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320號、102年度執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麗紅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麗紅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以100年度中簡字第323號(100年度速偵字第137號)判處拘役59日(聲請書誤載為50日),緩刑2年,於100年3月9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1年9月30日復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1年11月29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600號判處拘役30日,於102年1月2日確定在案;經核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再犯罪,而前後二罪均為竊盜罪,且時間相距甚近,認前案緩刑之宣告並無法達到改過遷善矯治之效,故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查本件聲請,經核受刑人劉麗紅前開各案件之判決正本後,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未知悔悟猶再次犯罪,且前後所犯二罪均為竊盜罪,堪認前案緩刑之宣告並無法達到令其改過遷善矯治之效,爰依法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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