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許貴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百齡張新偉 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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