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4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424號

聲請人 洪春培

相對人 周御靼薛家杰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542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2年7月26日

50,000元

102年8月5日

102年8月5日

TH0000000

002

102年2月20日

60,000元

102年8月20日

102年8月20日

TH0000000

003

102年3月25日

30,000元

102年6月25日

102年6月25日

TH0000000

004

102年7月23日

100,000元

102年8月5日

102年8月5日

TH0000000

005

102年8月6日

25,000元

未記載

102年8月6日

TH0000000

006

103年2月27日

35,000元

103年3月2日

103年3月2日

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