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07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相對人 黃卉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於本件訴訟111年8月30日經原告提起時其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且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