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07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相對人 黃卉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於本件訴訟111年8月30日經原告提起時其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且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張育誠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111 年度 壢保險小 字第 707 號裁定(112.01.11)[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