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原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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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春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凱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4,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