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同條例第6條、第151條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仟零陸拾元,亦未提出或釋明下列事項:(一)應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情形:⑴若係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及雙方所提出之協商條件、對於達成協議之差距為何?⑵若係最大金融機構逾30日不協商,則應提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30日不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請列明細表,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三)聲請人應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繳納房貸及車貸及其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四)提出聲請人95、96、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及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薪水帳戶存摺影本)。(五)提出聲請人之
配偶 鍾進財 95、96、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鍾進財現職為何?若為在職,應提出聲請人配偶鍾進財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六)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名下所有不動產及財產(包括汽車、投資)之市值(非公告現值)為何?(七)詳細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前經本院於98年6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7月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