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3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2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下旬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湖簡字第6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20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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